昆明、玉溪、曲靖、楚雄、大理、红河、昭通、保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会泽、绥江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0]3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此次卷烟计税价格调整及补征税款入库工作。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国税发[1998]1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1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昆明、玉溪、曲靖、楚雄、大理、红河、昭通、保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会泽、绥江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0]3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此次卷烟计税价格调整及补征税款入库工作。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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