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损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1998)3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1-03
施行日期:1998-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损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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