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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并地税征字[1998]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1-04

施行日期:1998-11-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管户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国税发[1998]67号《关于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并地税征字[1998]第3号《关于印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管户管理权限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经市局研究决定,制定解决管户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
  一、管户管理
  鉴于目前我市管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部分漏征漏管户无人管理;其二,超越税收管辖权限随意管户较为普遍等情况。为规范税务部门管户管理的执法行为,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税收管理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办证申请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管户管理权限划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不属本单位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应告知纳税人到相应办证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不得擅自超越管理权限进行管户管理。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对已纳入其他征收单位管理的纳税人强行征税。
  [二]漏征漏管户确定
  1、未办理开业[注册]税务登记且从未纳税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未办理开业[注册]税务登记但已纳税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已办理开业[注册]税务登记,但长期不申报[三个月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三]税务登记管理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注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于在山西省工商管理局、太原市工商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均应在太原市税务系统联合办证办公室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管户通知书》后,待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有关涉税事宜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此类业户纳人正常税收征收管理;对于逾期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手续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档案资料下户检查,督促其完善税务登记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管户档案管理
  当纳税人办理完毕有关税务登记手续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纳税人征管档案,档案资料应按照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征收管理类、税务检查类等四类进行归集整理,要做到内容详实、税收征管文书使用规范,真正做到管户情况清楚,为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五]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有关事宜,并及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对于不能按期申报纳税及长期不申报[三个月以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二、规范管户管理的措施
  [一]对于违反税收管理权限管理标准的解决办法
  1、由各征收单位自行组织一次管户清理工作,严格按照并地税征字[1998]第3号文件有关规定,对1998年以来新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同时六城区对区划后管户移交的遗留问题也列入此次清理内容。清理工作从1998年11月1日开始,各征收单位清理工作情况应于1998年11月30日前上报市局。内容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应为本单位管辖的各类管户而未实行管理的,以及不应为本单位管辖的各类管户的详细情况[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开业时间、经济类型、验资报告等].
  市局接到有关资料后,由征管科负责组织相关征收单位对此类管户进行调查,对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重新确定税收管辖权限归属。
  2、建立定期清理管户制度。鉴于管户管理动态变化的特点,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跨区管理管户的情况,将实行定期清理管户制度。即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各征收单位将本期内有关跨区管理的管户情况报市局,由市局征管科组织调查了解情况后,根据并地税征字[1998]第3号文件规定统一裁决后,确定此类管户管辖权限归属。
  3、为了贯彻落实好此项工作,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及明确税收管理权限,经市局研究决定,成立太原市地税局清理管户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李少锋
  领导组副组长:王建梁
  常静
  领导组成员由各征收单位的分管局长及征管科科长组成。
  各单位接文后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二]对于漏征漏管户的解决办法
  1、各征收单位应定期在本辖区内进行管户清理工作,加强对未办理开业[注册]税务登记且从未纳税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清查力度,做到清查一户,办证一户,建档一户,并及时纳入正常管理。
  2、对于未办理开业[注册]税务登记但已纳税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其纳税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凡属于临时性经营业户[经营期限在三月以内]可办理造册登记管理,同时在临时业户造册登记簿进行登记,并将所有管户输入微机,进行计算机管理;凡属于经营期限在三月以上的业户,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3、对于已办理开业[注册]税务登记,但长期不申报[三个月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大检查力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补税的同时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制度。
  三、管户管理纪律和处罚
  [一]对于擅自超越管户管理权限管理管户的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管户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彻底解决管户混乱的问题,在管户清查工作中发现1998年以来不按照并地税征字[1998]第3号文件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管户管理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清楚后,第一对有责任的征收单位处以5000元/户的罚款[从市局拨付的经费中扣除];第二对有责任的征收单位在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第三对有责任的征收单位除罚款和扣分以外,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第四对于超越管理权限对已纳入其他征收单位管理的纳税人强行征税的,处以5000元/户次的罚款[从市局拨付的经费中扣除].
  [二]对于漏征漏管户的考核及处罚规定
  为了规范管户管理机制,杜绝漏征漏管户现象的存在,市局要求至1998年底前应彻底消除漏征漏管户。凡达不到市局要求的单位,将对其进行处罚。

第一,每发现一户漏征漏管户,对主管税务机关处以5000元沪的罚款[从市局拨付的经费中扣除],对于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漏征漏管现象,按照《太原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私营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凡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在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第三,对有关征收单位除罚款和扣分以外,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三]各征收单位接文后,应按照以上规定组织自查,解决好管户管理工作存在的各类问题,到1998年底必须达到文件规定的要求。市局将在自查结束后组织专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一律严格按以上处罚规定执行。
  [四]建立管户情况反馈制度。各征收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其他征收单位有违反以上规定及并地税征字[1998]第3号文件规定的执法行为,都应及时向市局反映,由市局统一处理。同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广大纳税人宣传地税系统有关管户管理的规定,接受纳税人的监督,纳税人有权向市局反映有关问题。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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