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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1999)第6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08

施行日期:1999-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完善税务检查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中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我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工作中,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时,应使用本通知书。

2、本通知书由税务机关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被检查人并由收件人填签《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时,一般应提前3天向被查纳税人发出本通知书。

4、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2、提供纳税资料清单

3、《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使用规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 )地税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你(单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向我局提供有关的纳税资料(详见提供纳税资料清单)。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二

提供纳税资料清单

提供资料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资料内容:

年 月 日

附件三《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使用规范

1、使用范围(1)税务机关在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中,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帐簿、记帐凭证、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可以使用本通知书。

(2)税务机关在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中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各种文件、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时,可以使用本通知书。

(3)向纳税人下达本通知时,应符合税务机关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

2、填写要求(1)本通知一式两份,由税务机关填制,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一份送达纳税人。

(2)本通知书中台头“____________:”的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名称;在年月日处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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