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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明电(1999)2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08

施行日期:1999-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精神,对以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均暂不征收。

二、对上述四家公司征税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另行发文明确。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对此四家公司业务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及建议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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