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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税后返还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00)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06

施行日期:2000-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税后返还政策的通知》(皖政[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是中央为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对于维护税法权威,推进依法治税,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违反税法规定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乱开或变相开减免税口子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为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各地要确定一名局领导专抓此项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明确责任,抓紧落实。清理结束后,各地要将清理情况和纠正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附表一并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皖政[2000]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自行制定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和纠正工作。

二、各地区要抓紧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今后各地一律不得再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确需保留税收先征后返的,可汇总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地今后确需制定此类政策,一律按此原则办理。

三、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后,对于确需财政扶持的领域、行业和企业,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属建设性资金应作为政府投资,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管理。

四、凡违反本《通知》继续擅自保留或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致使中央扣减对我省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省将相应扣减该地区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

五、各地在抓紧清理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同时,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省政府《关于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政管理的通知》(皖政明电〔1999〕25号),认真清理和纠正本地区、本部门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财税管理。

六、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在3月15日前将国务院《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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