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地税(2000)7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14
施行日期:2000-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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