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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营[2000]17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1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000]276号)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514号),现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按照京财税[2000]276号规定精神,对京地税营[1997]514号第一条“对娱乐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暂限于除游艺外的其他列举娱乐项目。”改为,对娱乐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暂限于除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外的其他列举娱乐项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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