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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纳税大户税收调查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国税稽[2000]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2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加强对全省纳税大户的税收管理,掌握纳税大户的缴税情况,进一步落实对重点税源的调查监控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纳税大户税收调查枪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纳税大户税收调查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纳税大户的税收管理,掌握纳税大户的税款解缴、税源变化等情况,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国税稽(2000)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每年选择年应纳国税税额任100万元以上的具有行业、地区代表性的骨干企业1000户,作为纳税大户税收调查检查的对象,进行税收调查检查。

第三条 省国税局稽查局按照各市、县的年应纳国税税额100万元以上企业名单,结合行业、地区实际,提出当年列入纳税大户税收调查检查的1000户企业名单,报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作为当年税收调查检查的对象。

第四条 对列入全省纳税大户税收调查检查的企业,必须按省局稽查局统一规定的调查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税收检查,检查所属期限一般为纳税人前一年的纳税情况,但对经检查发现有重大偷、逃、骗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五条 对列入全省纳税大户税收调查检查的企业,当年不再进行日常税务检查。

第六条 对列入全省纳税大户税收调查检查的企业,一般按隶属关系,由各级国税局稽查局负责组织调查检查。对部分企业也可以由省局稽查局组织调查检查。

第七条 对纳税大户的税收情况实施调查检查后,如需补税罚款的,依照“谁检查谁入库”的原则。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下查一级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市(地)国税局应认真做好对全省纳税大户的税收调查检查工作,规范执法,并将检查情况,有关资料按附表要求,输入计算机,制作成EXCEL电子文档,于每半年终了后十日内上报省国税局稽查局。

第九条 各市(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税收调查检查对象的具体检查办法,报省国税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税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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