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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民工字(2000)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29

施行日期:200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精神,为认真做好全省福利企业的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凡领取浙江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经200 0年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合格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均属换证范围。

二、换证时间及证书有效期。全省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工作于20 00年7月1日起开始,到11月31日结束。证书有效期为3年,今后每3年更换一次。

三、换证工作的要求。证书换发工作由各级民政局工办具体操作。对未通过20 00年福利企业年检年审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新的证书。新证书换发后,旧证书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收回,并统一废止。在换证时,各地要认真核对福利企业证书编号,防止和杜绝废号重用或张冠李戴。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换证手续,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逾期不再补换。

四、新证书的格式及编号。新证书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统一制发。新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十一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2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域代码,3至4位为发证机关代码,5至6位为市、地行政区域代码(见附件一),7至8位为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后3位为企业代码(原企业代码不变,继续使用)。

五、换证的程序及办法。各类福利企业要认真填写省里统一印刷的《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换证登记表》(见附件二),登记表实行一厂一表,一式三份(省、市、县各一份),在填写登记表时,先由企业填写草表,再由各级民政局工办汇总后负责统一书写,并按照企业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填写登记表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写或草写,内容完整准确,填写的企业名称必须是企业全称。上报《登记表》和发放《证书》时间按市、地区域号进行。区域号为01、04、05、07、10的上报《登记表》时间为7月31日以前,领证时间为9月31日;区域号为03、06、08、09、11的上报《登记表》时间为9月31日以前,领证时间为11月底。各地上报的《登记表》均需经电脑核对后进行书写,在领证时必须凭2000年年检年审合格的年检表,方可领证。

六、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从2001年1月1日起启用,旧《证书》同时作废。届时将在浙江日报上发表公告。

附件:1、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行政区域代码表

2、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换证登记表(略)

附件一 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行政区域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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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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