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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司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能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文字号:[86]民民字第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1-18

施行日期:1986-01-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川民政民〔1986〕2号《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申请结婚能否进行登记的请示》收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作的解释,我们认为,张媛同雷维宇属于第四代的旁系血亲。张媛、雷维宇两人如在其它问题上也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予以登记。

民政部民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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