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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

发布部门:民政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86]民办字第13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11-18

施行日期:1986-11-18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2000-11-10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了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发了全国统一的《婚姻状况证明》式样。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民政部门已经印制完毕。请通知你系统主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部门,到所在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联系购买。今后,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统一制发的《婚姻状况证明》来受理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事宜。

特此函告。

民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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