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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商业部、全国妇联关于解决被干涉婚姻自由的当事人户口、粮食关系问题的联合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妇字(1987)1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7-14

施行日期:1987-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司法、粮食(商业)、民政厅(局)、妇联:

近年来,因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子女干涉父母再婚而卡住婚姻当事人的户口、粮食关系的问题屡有发生,造成婚姻当事人结婚多年没有户口、粮食关系,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也影响了子女的入托、入学。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一种违法行为,为切实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贯彻执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现就被干涉婚姻自由的当事人户口、粮食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户口分立、迁移

(一)公安、司法、民政、妇联及有关单位要互相配合,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使每一个公民都懂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违法的。对已进行结婚登记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精神,准予分户和迁移户口,任何人不得卡住不放。

(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当事人不愿交出户口簿,经有关单位多次调解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可持《结婚证》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户口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公安派出所对原户口本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卡给予吊销,使其失去效力。

二、关于粮食关系的办理

(一)被干涉婚姻自由的当事人可持原购粮证和分立、迁移的户口证明到当地基层粮食管理部门办理粮食分立、转迁手续。

(二)干涉婚姻自由的当事人,拒绝给原购粮证,被干涉婚姻自由的当事人可持户口证明、《结婚证》和调解单位的证明,到当地基层粮食管理部门,办理迁出粮食供应关系手续。基层粮食管理部门应予以办理,并通知粮店停止供应原购粮证上迁出人的口粮。

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商业部、全国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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