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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一印发《湖北省出口退税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国税发[2000]1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2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提高我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的水平,加强对出口退税计划的调控和考核,及时、全面地反映全省出口退税工作情况,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出口退税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省局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附件:

湖北省出口退税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出口退税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计划的编制、分配、执行、统计、分析工作的质量,完善计划的申请报送程序,强化对计划的考核和检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市州、省直管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科)从2000年7月1日起,计划管理工作,除总局另有规定外,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权限和职责

第三条 各市州、省直管市负责本地区退税计划的测算、编制、上报、执行和统计分析工作,省局负责全省退税计划的汇总、编制、上报、分配、调整、统计分析和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市州、省直管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退税计划的各项管理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计划的测算和编制

第五条 各地出口退税计划的编制及上报为每年两次(特殊情况需追加计划的另行通知)。第一次在每年的12月中旬预测次年全年所需的退税计划,12月20日前报省局,省局汇总全省计划数后,于25日前上报总局。第二次为每年的10月底,各地根据计划执行情况,预测当年11月和12日实际所需退税计划,于11月10日前上报省局。

第六条 各地在编制计划时,按以下因素和依据进行测算:1.元至11月退税实绩;2.元至11月创汇实绩(以海关统计数为淮);3.出口企业户数(其中新增出口企业户数);4.大宗出口产品的变化情况;5.退税率调整等政策变化情况;6.有无特殊行业和特殊项目的退税情况(卷烟免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以产顶进”钢材、棉花免抵税情况等);7.本省产品出口退税额占当地退税总额的比重;8.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章 计划的申请和上报

第七条 各地在申请和上报退税计划时,必须以国税局与外经贸委(局)两家联合行文的方式进行,同时,申请报告必须抄送当地政府。

第八条 申请报告的内容除写明所需计划数外,还要列出第六条中规定的测算因素和依据,另外要列出年退税额在200万元(武汉市400万元)以上的退税大户名单。

第五章 计划的分配和调整

第九条 计划分配的原则是“统筹兼顾、优质优先”。即退税工作质量好、退税电脑化程度高、支持本地产品出口,培植新的税源,以退税收做得好的地方,省局将优分配计划。

第十条 省局分配退税计划原则上为每年三次,即年初的预分配,年中的再分配,年尾的调整分配(年底根据各地退税进度及计划执行情况,增减有关地方的退和税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追加计划的,省局可另行办理。

第六章 计划的执行

第十一条 省局将退税计划下达给各市州和省直管市后,各地要严格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并在省局下达的退税计划内,及时足额地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不得超退和预退。

第十二条 各市州和省直管市的退库工作,按照省局鄂国税函[2000]64号文件的要求,统一由市州和省直管市进出口收税收管理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在市州和省直管市所在地金库办退库手续。

第十三条 各地应提高计划预测的准确性,全年退税数原则上应与计划数一致,不能使计划数有较大的结余,以免造成退税计划的浪费。

第十四条 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年终应与金库进行对账,当年退税数应与金库退库数一致。

第七章 计划的统计和分析

第十五条为了及时、全面地反映全省出口退税完成情况,从2000年7月1日起,各地上报的报表为:

1.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表一)

2.出口退税分地市完成情况月报表(表二)

3.出口退税分类情况季报表(表三)

4.以产顶进钢材免抵税情况表(表四)

以上报表的表式及填报说明附后。

第十六条 从2000年7月份起,各地在上报(表一)时,每个季度要附上不少于1500字的退税情况分析,分析退税快慢的原因、与上季度和上年同比的情况、本季度退税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材料除写明上述因素外,还要有实例举证、发函和回函的情况、本省产品及本地产品各占当期退税额的比重,以及退税大户的具体情况反映;有关单位在上报(表四)时,也要附上文字分析材料,分析材料的要求同上。

第十七条 为了真实、具体、全面地反映计划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出各类报表,各地应建立相应的计会统辅助台账。

第十八条 各种报表及分析材料上报方式和程序。(表一)至(表三)及分析材料一律实行电脑网络上报,同时打印出纸质清样电传省局;(表四)及分析材料只要求电传上报,另外(表一)至(表四)及相关分析材料的纸质原件,加盖公章后,在电脑和电传上报的次日,从邮局寄往省局,便于装订存档。

第十九条 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报表(表一和表二)在报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同级计财部门。

省局将按月反馈退税进度,按季通报退税情况。

第八章 计划的考核和检查

第二十条 省局对全省退税计划的管理情况建立考核和检查制度。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检查采取不定期抽查或专项检查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计划编报、执行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是:

1.全年计划执行情况良好,退税工作无大的差错,无骗税现象发生的得10分。发生差错或骗税现象的扣10分。

2.计划测算准确率在全年实际退税额正负1%内的得10分,超过1%的扣5分。

3.申请计划报告的编写和报送程序符合本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得10分,不符合的扣5-8分。

4.电脑退税程度化高的得10分,人工退税或人机结合退税的,酌情扣分。

5.准确及时足额地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全年无一起企业投诉的得10分(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当地被外贸部门或政府部门评为先进单位的另行加分),若发生企业投诉,视情况予以扣分。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统计和分析的内容和标准是:

1.各种报表上报齐全的得10分,缺报一种报表的扣5分。

2.各种报表计算准确、逻辑关系正确的得10分,错误一处扣3分。

3.各种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的得10分,迟报一种报表或迟报一天的,分别扣3分。

4.报表整洁、个人签章、单位盖章手续齐全的10分,错误一处扣3分。

5.说明及分析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得10分,反之酌情扣分;分析材料文字生动、通顺流畅、深入全面的,视情况予以加分。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省局将于每年7月下旬和次年全省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上通报全省计划完成情况和考核、检查情况。同时对退税进度、退税额进行排序通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全年计划管理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省局除进行通报表扬、发给相关证书外,还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全年考核成绩太差的单位和个人,省局将给予口头批评、大会警示批评直至会省通报批评。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属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5月填表说明

1.附表1和附表2为月报表,附表3为季报表,附表4为半年报表。

2.各种报表及分析材料的上报时间为:附表1至附表2为每月6日前上报省局;附表3为每季度末的次月6日前上报省局;附表4为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元月10日前报省局。分析材料和报表的上报时间一样。

3.各种报表在上报前,填表人、录入人、单位负责人等都必须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填表时间,最后加盖退税部门公章方能上报。

4.各种报表统计单位万元、万美元后面一律不保留小数;计量单位万吨后面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5.附表1按国税函[1998]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电子数据上报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的通知》附件1、2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统计填报。

6.附表2中的年度计划为省局已下达计划数,本月完成数和累计完成数为实际退库数。

7.附表3的按退税商品分类栏中的各类商品,均以商品的海关代码为准,其中的机电产品不含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额;按商品产地分类栏中的专用税票税额指6.8%的预征税款;按退税项目分类栏中的各个退税项目均按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划分和填报。各栏的退税额均指实际退库数。

8.附表4的上报单位为武汉市、黄石市。表中的单位栏指各钢铁企业及其子公司;品种栏中的产品均按产品的大类归类。

附表一: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略)

附表二:出口退税分地市完成情况表(略)

附表三:湖北出口退税分类情况统计表(季报)(略)

附表四:湖北省“以产顶进”钢材免抵税情况统计表(半年报)(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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