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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0)1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29

施行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搞好税收服务若干工作意见》精神,为促进我省外商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充分发挥涉外税收工作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特殊作用,现结合我省涉外税收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手续,落实税收政策

(一)按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条件的,不再逐级报省局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批后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所得税后,需继续享受15%税收优惠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资格后,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不再逐级报省局确认其享受该税收优惠资格。

(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按规定符合有关条件应予退税的,经企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退税手续,不再逐级报省局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符合政策实行加计扣除的,不再逐级报省局审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受理企业退税申请,并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规范税收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一)除按总局布置以及对偷税举报案件必须进行的税收检查外,原则上对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只安排一次税务检查,税务检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进行。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偷税举报案件的检查,税务稽查部门应事先通知同级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涉外税收部门应与稽查部门作好配合,保持工作联系,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好涉及的政策性问题;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将检查结论及处理情况通报同级涉外税收主管部门;凡属重大偷税举报案件的检查,各地应将检查情况及结论报告省局,经省局同意后执行。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检查,必须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

同时,应充分考虑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历史、文化等背景上的差异,在检查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可能导致外商产生误解的作法。

(四)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发票等涉及收费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不得超标收费,更不得强行搭车收费。凡超标收费、搭车收费的,省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一)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服务承诺制及定期的涉外税收政策通报和纳税辅导制度,同时要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投资企业反映情况、投诉提供相应的渠道,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对一般性工作、问题的书面请示、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正式答复或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或办理完毕的,要在10日内书面向企业说明其原因,并承诺答复或办理的期限。

(三)外商投资企业相对集中、条件较好的地区,办税服务厅可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或服务台,受理、承办涉外税务事宜,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经常性的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本通知第一条内容与原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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