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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政办[1992]7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12-29

施行日期:1992-12-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意见《经济合同法》实施十年来,我省各级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合同法》中的一些内容和规定,已经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经济合同种类已远远突破《经济合同法》界定的范围;经济合同仲裁的“一裁两审”制度已不适应改革的形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合同连接市场主体间的纽带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加强经济合同管理,首先必须从组织上予以保证。各级领导要重视和支持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完善管理机构,建立一支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管理队伍,不断拓宽经济合同管理的广度和深度。

二、扩大签订经济合同主体的范围。凡是在我省已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生产经营行为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均可以直接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三、拓宽经济合同管理的种类。各级经济合同管理机关,不仅要加强对《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货物运输等十大类合同的管理,而且要把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居间合同、联营合同、委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纳入经济合同管理的范围,并将经济合同管理机制引人生产资料市场和各种生产要素市场,为企业成为市场主体服务。

四、放宽对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的限制。为支持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一般的超范围经营,只要不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可不作为无效经济合同认定。

五、改进“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命名办法。凡是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均可和国家、集体企业一样,参加由当地政府或工商局每两年开展一次的“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对企业(含法人分支机构)履行合同的信用程度和合同管理水平进行检验、评估和认定。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含法人分支机构),可以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

六、允许有特殊要求的各类企业自行印制和使用经济合同文本。我省的各类企业,在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中,确有不便适用或有特殊需要的,可报经省工商局批准后,自行印制和使用本企业的经济合同文本。

七、增加经济合同鉴证和咨询服务的内容。凡是要求办理合同鉴证或提供法律服务的,经济合同管理机关都应给予支持和帮助。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办理合同鉴证,都可为当事人提供对方的资信和履行合同的信用情况。

八、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对因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的,都应积极办理,对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边立案边处理,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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