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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制度的意见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大政发(200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1-01-13

施行日期:200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市建立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制度的范围

凡参加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以及已参加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自收自支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均可根据本单位的医疗消费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决定建立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制度。

二、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

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在经济收入中提取,其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含4%)以内,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中央和省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三、医疗补助资金的支付范围

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本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的下列费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过重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过重的;

(三)其他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

具体支付标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组织领导和管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立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工作的指导,积极、稳妥地在有条件的单位实行这一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企业内部医疗补助由单位自行管理。单位应设医疗补助资金专账,专门管理,确保医疗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五、本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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