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编制普通发票新区别代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国税征(2001)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07

施行日期:2001-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和CTAIS系统上线运行管理的需要,省局决定对原普通发票区别代码作出修改,对每种发票赋予一个新的区别代码,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新区别代码编码规则

1、发票区别代码设置17位:

(1)第一位代表税务机构,用“G”表示国家税务局。

(2)第二至七位代表行政区域。其中,全省统一发票使用地市行政区划码,如用“330100”表示浙江省杭州市;企业衔头发票使用县(市)行政区划码,如用“330181”表示杭州市萧山区。换票证、通用发票、票证工本费发票及机动车销售发票统一使用浙江省行政区划码,用“330000”表示。

全省各地的行政区域码为:浙江省330000,省局直属征收分局330001,杭州市330100,宁波市330200,温州市330300,嘉兴市330400,湖州市330500,绍兴市330600,金华市330700,衢州市330800,舟山市330900,台州市331000,丽水市331100.

(3)第八位至第九位代表制版年份,用“00”表示2000年,“01”表示2001年,依次类推。

(4)第十至十三位代表发票种类代码,用普通发票种类码的前四位表示。

(5)第十四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代表中文版,“2”代表中英文版,“3”代表藏汉文版,“4”代表维汉文版,“5”代表蒙汉文版。

(6)第十五位代表联次,分别用“3”代表三联,“4”代表四联,依次类推。

(7)第十六位代表金额版本,分别用“0”表示电脑版,“1”表示万元版,“2”表示十万元版,“3”表示百万元版,“4”表示千万元版,“5”表示千元版,“6”表示百元版,“9”表示无限额发票。

(8)第十七位代表批次,分别用“1”表示第一批,“2”表示第二批,“3”表示第三批,“4”表示第四批,“5”表示第五批,依次类推。

2、普通发票种类码设置5位:

(1)第一位用“2”代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用“3”代表统一印制的企业衔头发票;

(2)第二位代表发票类型,用“0”表示通用特殊类发票,用“1”表示货物销售类发票,用“2”表示货物收购类发票,用“3”表示修理、运输类发票,用“4”

表示服务类发票,用“9”表示其他类发票;

(3)第三至四位代表发票种类(见附件);

(4)第五位代表金额版本。

二、普通发票印制发票字轨采取市地名、发票顺序码、17位发票新区别代码组合编制。在发票的右上角印制发票顺序码(普通统一发票为7位,企业衔头发票为8位),顺序号码前冠以市地名,在发票的左上角印制一行17位发票区别代码。

三、新旧区别代码发票的使用衔接赋予新区别代码的普通发票从第四季度起开始印制使用。现存的统一发票、企业衔头发票继续使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