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各地对符合A、B类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区局统一审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国税函(2001)3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07
施行日期:2001-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各地对符合A、B类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区局统一审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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