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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2003)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1

施行日期:2003-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199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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