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199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2003)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1
施行日期:2003-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199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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