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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地税发(2003)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14

施行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基层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我局对部分无立法依据或立法依据发生变化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二次清理,共清理废止、修改文件15件。现将《废止、修改文件目录(第二批)》(见附件)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执法,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纳税检查中,各基层局如发现被检查年度的原适用政策因越权违规已被废止或修改,则被检查年度的政策适用应遵循从轻原则,选择现行政策与被检查年度适用政策中,税收负担较轻的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废止、修改文件目录(第二批)(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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