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国税发[2003]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国税发[2003]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2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国税发[2003]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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