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投标活动,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注重总结好经验和做法,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10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6
施行日期:2004-08-26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投标活动,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注重总结好经验和做法,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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