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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4)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3

施行日期:2004-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4〕56号文件要求,对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并于年内向社会公布。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和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报省政府同意后施行。

三、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四、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严格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省水利、交通、信息产业、建设、商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各种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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