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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地税征(2003)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11

施行日期:2003-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函〔2003〕4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管报表填报口径问题。除按国税发函〔2003〕498号文要求外,省局另作补充说明,具体内容见《税收征管情况报表填报口径补充说明》(附件一)。

二、征管报表软件安装和填制工作流程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报表培训时要求,省局特制定《征管报表软件安装和填制工作流程》(附件二),应按照该工作流程规定办理。

三、行业划分口径调整问题。根据国税发函〔2003〕498号文规定对原征管报表的行业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版《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进行调整,行业划分调整的主要内容见《税收征管报表行业划分口径说明》(附件三)。各县级局应组织征管、信息和基层征收单位有关人员对纳税人行业分类进行重新确认,确保行业分类的重新确认工作应在2003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征管信息系统中有关征管报表的行业划分统一由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征管表一口径进行重新维护更正。

四、征管报表报送问题。各县级局应于年度终了后25日内将纸质报表和电子邮件报送设区市局,各设区市局和省局直征分局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本市(单位)的汇总报表的纸质件和电子邮件报送省局。省局每年组织一次全省报表汇编工作。

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补充说明

2、税收征管报表软件安装和填制工作流程

3、税收征管报表行业划分口径说明

附件一:

税收征管情况报表填报口径补充说明

1、征管表一:个人独资企业归入横栏第15栏,个人合伙企业归入横栏第16栏,以上两类不归入横栏第32栏。

2、征管表二:(1)印制发票时,由县级局直接制发《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的县级局填报时将印制发票情况填入纵栏第4?7栏;地(市)级局印制发票的由地(市)级局填报。(2)纵栏第5-7栏数据是并列关系。不能重复填报。(3)县级局、地(市)级局向省局领用发票数在填报时不能填入纵栏第3栏中,但使用数应按实际发生数填入纵栏第8-11栏中。(4)县级局、地(市)级局在填报时纵栏12=1+2-8不一定成立,差额为向省局领用数的负数。

3、征管表四:(1)个体工商户在办税服务中心用POS机刷卡申报和缴税情况分别填入横栏第13栏和第18栏中。银税一体划缴税款的情况分别填入横栏第13栏和第19栏中。(3)法律援助中心进行税法咨询的情况不能填入横栏第22栏中;(4)横栏第29栏由省局填列;(5)本表应据实填报,没有的可不必报;(6)横栏第6-21栏户数统一按本年度第12月份数据填列,税额按全年累计数填列。

4、征管表五:“定期定额征收情况”只统计双定户,单定户的统计归入“查帐征收”栏中。

5、征管表六?1:纵栏第6栏“增值税”不必填列。

6、表间关系:表5纵栏第2栏“纳税户数”对应横栏第2栏、第3栏数据分别与表一纵栏第4栏“本年末户数”对应横栏第14栏、第32栏数据应一致。

附件二:

税收征管报表软件安装和填制工作流程

1、各级报表单位(包括省级局、地市级局和县级局)将TAXBLEl.04版软件安装到本地计算机;

2、启动TAXBLEl.04,各级报表单位分别建立本级代码库,注意:本级代码为00,下级单位代码从01开始依次设置;

3、装入征管报表和征管质量报表表式,表式文件名为:征管表式DBF;

4、初始化表式,在“简单表定义”模块中设定报表时期属性和代码库名称,建立报表的数据格式文件;

5、调整汇总公式,要根据本级代码库调整ZG01、ZG02、ZG03、ZG04、ZG05、ZG06、ZG07七个主表的汇总公式;

6、基层报表单位(县级局以及省级、地市级局直属征管单位)采集并录入数据,录入前要正确设置当前时期,录入时注意:

征管报表:在ZG01、ZG02、ZG03、ZG04、ZG05、ZG06、ZG07七个主表中录入全部数据;

7、基层报表单位审核报表,运行各主表的审核公式(也可以统一运行ZG01主表下的“审核全部报表”公式),审核有误要进行修正,直至审核无误为止;

8、基层报表单位生成上报数据文件,将上报数据文件传递至上级汇总报表单位;

9、汇总报表单位(地市级局、省级局)读入下级报表单位的上报数据,读入后当即执行审核公式,发现审核有误的,发回下级报表单位重新修正上报,直至审核无误为止;

10、汇总报表单位将全部下级报表单位的上报数据都读入并审核无误后,开始进行报表汇总,汇总时注意:

征管报表:分别执行ZG01、ZG02、ZG03、ZG04、ZG05、ZG06、ZG07七个主表的汇总公式;

征管质量报表:执行ZL01主表的旋转公式,再分别执行这三个主表运算公式中的“合计行运算”,执行ZL00的运算公式“得分统计表运算”;

11、汇总报表单位审核本级汇总表数据,进行各主表的审核公式(也可以统一运行ZG01主表下的“审核全部报表”公式),审核有误要进行修正,直至审核无误为止;

12、汇总报表单位生成上报数据文件,将上报数据文件传递至上级汇总报表单位;

上级报表单位继续从上述步骤9开始进行报表处理。

附件三:

税收征管报表行业划分口径说明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0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2002年版)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征管报表一行业划分为十三种类型,具体如下: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注:原为采掘业,两栏的统计口径不同:“采矿业”中不包括木材及竹材采运业,即新行业分类中将原“采掘业”中的“木材及竹材采运业”调到了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

3、制造业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注:原为“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两栏的统计口径不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栏有关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中除包括原煤气的生石灰和供应外,还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生产和供应(输配)。

5、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注:原为“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包括电信业,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业;现“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下则将电信业单列出去,将城市公共交通业(原属社会服务业)归并进来。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注:新增加的行业分类,原属第三产业“社会服务业”所包括的内容。

8、批发和零售业

注:原为“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两栏的统计口径不同:“批发和零售业”中不包括餐饮业,即新行业分类中将原“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中的“餐饮业”单列出去,组成了新的“住宿和餐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注:新行业分类中将原“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中的“餐饮业”单列,与“住宿业”组成了新的“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注:原为“金融保险业”,两栏统计口径相同,仅称谓改变。

11、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注:此为新增加的行业分类,原属第三产业“社会服务业”所包括的内容。

13、其他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注:上述七类行业因与税收关联不大或无单独统计意义,故合并为一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国税函〔2003〕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信息化条件下的税收征管发展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新近颁布的2002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2〕928号)精神,结合各地对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意见和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及其有关指标口径等作了适当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指标及口径》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从2003年开始,各地在上报2002年及其以后年度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征管报表)时,启用新的征管报表。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国税征函〔19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税征函〔1998〕29号)同时废止。

二、报送单位:

征管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向总局(征收管理司)报送。其中征管报表表六由地方税务局按要求向国家税务局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统一汇总报送;报表内容涉及几个部门分管业务的,由征管部门统一报送。

三、报送时间:

征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出。

四、报表规格:

征管报表统一为TAXBLEl.04版软件设定规格,各单位不得擅自修改。

五、报送方式:

征管报表统一通过TAXBLEl.04版软件汇总生成,其中电子文档使用CuteFTP软件传输方式,通过各省与总局的局域网上报,纸质文件以邮寄方式报送。总局考核各地上报时间以电子文档上报时间为准。

登录地址:总局通讯服务器130.9.1.l(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

登录路径:总局通讯服务器d:/InetPub/ftproot/centre/征管司/征管报表及质量考核文件夹。

六、各地在上报总局报表的同时要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编报的文字说明要包括“纳税户数”(见表一口径说明)、“有奖发票”(见表二口径说明)等有关必报数据,其电子文档以word文件格式传送。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征管报表报送工作。在报表编制中,凡涉及两家的数据,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登记户、共用办税服务厅和个体集贸税收情况等需由地方税务局提供数据资料、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的数据,应相互核对无误后上报。各级税务机关要在规定的期间内对征管报表进行逐级汇审,以保证征管报表数据的质量。总局对各地报表报送情况将定期组织汇审、评比,并对汇审、评比结果进行通报。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通过抓好征管报表的统计、汇总工作,全面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各地在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式样)

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指标及填报口径

表一《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截止统计期为止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总户数。

1、“上年末户数”:指截止上年末实有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2、“本年增加户数”:指本年内因新开业等情况增加的税务登记户数。

3、“本年减少户数”:指本年内因注销等原因减少的税务登记户数。

4、“本年末户数”:指截止本年末实有的税务登记户数。“本年末户数”即是下年度本报告表的“上年末户数”。

5、“共同登记户”:指按规定需要并且已经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户数。

二、行业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2002年版)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需要,本表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十三种类型(详细分类内容参见《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具体如下:

l、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制造业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含电讯业)

8、批发和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其他行业(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注册类型划分

1、内资企业

1.1国有企业

1.2集体企业

1.3股份合作企业

1.4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4其他联营企业

1.5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股份有限公司

1.7私营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含个人合伙企业)

l.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企业(指除上述内资企业注册类型以外的企业)

2、港、澳、台投资企业

2.l合资经营企业

2.2合作经营企业

2.3独资经营企业

2.4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

3.l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外资企业

3.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5、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

6、其他(指除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个体经营以外的不属企业且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等)

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仍按企事业单位原来的注册类型填列

四、表中没有列举的注册类型及行业的登记户以及划分不清注册类型及行业的登记户,分别在注册类型“其他”和行业分类中的“其他行业”填列。

五、行业分类时,如其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几个行业的,按其主营行业填列。

六、文字说明:

“纳税户数”指本年度实际纳税户数。

七、逻辑关系:

横行:

1=20+25+30+31+32+33

20=2+3+4+5+10+13+14+19

5=6+7+8+9

10=11+12

14=15+16+17+18

25=21+22+23+24

30=26+27+28+29

纵列:

4=l+2-3

4=6+7+8+9+10+11+12+13+14+15+16+17+18.

表二《普通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表内数字为全年累计数。

二、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凡有下属单位,并需汇总其报表的税务机关,在编制本表时,应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先编制本级报表;第二步编制本级和所属下级的汇总报表。向上级报送时,只报汇总报表。

三、“印制情况”: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内印制的发票数量。

四、“上年结存”指税务机关上年末发票结存数量。编制本级报表时根据上年本级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填报;编制汇总报表时,根据上年汇总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填报。

五、“省级印制”:指省级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内印制的发票数量。

六、“地市级印制”:指地市级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内印制的发票数量。

七、“向用票单位发售”:指各级税务机关发售给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数量。编制本级报表时,只填列本级发售数,编制汇总报表时,填列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八、“税务机关填用”:指税务机关窗口开票和发售票证开票的数量。本级报表填报本级填用数,汇总报表填报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九、“税务机关核销”:指税务机关因为发票换版、毁损、丢失等原因,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核销的发票数量。本级报表填报本级核销数,汇总报表填报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十、“年末结存”:本级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应与本级库存发票数量及发售窗口保管发票的数量之和相符。汇总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应为本级和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十一、“检查户次”:指各种税收、发票检查工作中检查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户次数。对于发售发票时审核环节发现有违法发票的,应记入检查户次,没有发现违法发票时,不记入检查户次。

十二、“有问题户次”:指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使用情况检查中发现有发票违法问题的户次数。

十三、“违法发票份数”:指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数量。

十四、处罚户次:指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户次。

十五、“罚款金额”:指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金额。

十六、本表第2行至第5行及第14行为国税局发票类别,第6行至第13行及第14行为地税局发票类别,国、地税局应分别填列。

十七、原表中发票类型“水电业”栏、“文化体育业”栏分别归到“工业栏”和“其它”栏填列,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栏。

十八、文字说明:

1、发票有奖奖金金额指用于发票有奖的兑奖金额。

2、政府拨款指各级政府、财政用于发票有奖的专项资金。

3、自筹资金指税务机关用于发票有奖的资金。

4、用票增加数量指通过发票有奖活动发票使用增加的数量。

5、税款增加金额指通过发票有奖活动税款增加的金额。

十九、逻辑关系:

横行:1=2+3+4+5+6+7+8+9+10+11+12+13+14

纵列:

2=3+4

2=5+6+7

8=9+10+11

12=1+2-8

表三《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截止统计期为止日常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累计情况。

二、“提供纳税担保”:指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

“2栏金额”:指纳税担保人所担保的税款金额或未设置抵押权的、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三、“冻结存款”:指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四、“扣押、查封财产”:指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五、“保全解除”: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已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对其实行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8栏金额”:指在规定的时限内已缴纳了税款,纳税人提供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被税务机关解除保全措施的金额以及纳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金额。

六、“扣缴税款”:指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七、“拍卖”:指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交由商业企业变价抵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5栏税额”:指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被拍卖折抵的税款金额。

八、“阻止出境”:指纳税人因未结清税款而被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九、逻辑关系:

横行:

l=20+25+30+3l+32+33

20=2+3+4+5+10+13+14+19

5=6+7+8+9

10=11+12

14=15+16+17+18

25=2l+22+23+24

30=26+27+28+29

纵列:

10=11+12

14=15+16

表四《纳税服务情况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方式、税款缴纳方式、纳税宣传咨询辅导等主要概况。

二、“国地税共用”:指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共用一个办税服务厅(室)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

三、“工作人员总数”:指办税服务厅(室)中税务人员总数。

四、“银行进驻”:指设有银行“税款经收处”收纳税款的办税服务厅(室)。

五、“邮寄申报税款数额”:指纳税人采取邮寄申报纳税方式申报的应纳税数额。

六、“邮寄申报税额占申报纳税总额比重”:指纳税人采取邮寄申报纳税方式申报的应纳税数额占全部申报应纳税额的比例。

七、“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网络申报、电子数据交换等电子方式。

八、“其他电子申报方式”:指除表中列举的电话语音、网络申报外的电子数据交换等电子方式。

九、“电子申报税款数额”:指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申报的应纳税额。

十、“电子申报税额占申报纳税总额比重”:指纳税人采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申报的应纳税额占全部申报应纳税额的比例。

十一、“其他申报纳税方式”:指除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外的委托代理申报等其他申报纳税方式。

十二、“银行卡”: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贷、支付结算、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工具,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

十三、“电子结算”:指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系统进行的资金转账。

十四、“委托银行付款”:指纳税人授权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即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税款缴纳方式。

十五、“专职咨询辅导工作人员”:指各级税务机关(包括纳税服务<处、科、中心>等机构、办税服务厅、12366专线、宣传咨询网站)专门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导工作的税务人员。

十六、“发放宣传辅导读物”:包括税法公报、税政业务通报、纳税手册、传单等各类税收宣传辅导印刷品。

十七、“纳税人对纳税服务满意率”:是指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表示满意的户数占所辖纳税人总数的比例。

十八、“其他纳税宣传辅导方式(次数)”:是指除本表列举以外的各级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税法宣传、培训辅导、办税人员活动站等纳税宣传辅导方式(次数)。各地报送报表时,要在报表说明中加以说明。

十九、“行风评比名次”: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在当地政府举行的行风测评中的名次。

二十、逻辑关系:

横行:9=11+12+13

纵列:3=1±2

表五《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

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税款征收和建账情况。

一、年纳税总额:全年实际入库税款。

二、纳税户数:实际征收户数。包括虽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纳入税收管理的纳税人。

三、定期定额征收情况

(一)年初户数:本年初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业户户数(包括未办税务登记,但已纳入管理户数);

(二)年末户数:本年末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业户户数(包括未办税务登记,但已纳入管理户数);

(三)年初税收总额:上年末定期定额征收的税收总额。

(四)定额调整

1、调整户数:本年度定额调增户数和调减户数合计(一户多次调整只计一户)。

2、调整幅度:全年调整税额与年初税款总额的比率。

3、全年调整税额:由于定额调整造成税额增加或减少的差额。公式:全年调整税额=全年调高税款-全年调低税款。

(五)年末税收总额:本年末定期定额征收的税收总额。

四、建账情况

(一)应建账户数:依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规定执行;

(二)已建账户数

1、自行建账:指纳税人本人或聘请会计人员办理账务工作。

2、代理建账:指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三)查账征收

1、户数:本年末查账征收的总户数。

2、税款:本年末查账征收的税款总额。

五、逻辑关系:

横行:1=2+3

纵列:1=9+17

2=4+16

8=7/5

11=12+13+14=15

表六??1《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

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集贸市场规模、数量、摊位、交易额和税收情况。

一、年初数:年初集贸市场个数。

二、年末数:年末集贸市场个数。

三、摊位数:市场开办方在市场内设置的摊位数量。

四、出租数:市场内已租赁的摊位数量(一证多摊的分别统计)。

五、其他:国、地税在集贸市场征收的除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

六、市场交易额:指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统计的全年市场交易额。

七、逻辑关系:

横行:l=2+3+4+5+6+7+8

纵列:5=6+7+8+9

表六??2《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

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在集贸市场内经营业户的登记状况、建账和定期定额情况。

逻辑关系:

横行:l=2+3+4+5+6

纵列:3=10+13

5=6+7+8+9

17=16/14

与表五相同内容不做重复说明。

表格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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