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3]9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所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2001年11月5日以渝国税函[2001]90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国税函[2003]5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1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3]9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所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2001年11月5日以渝国税函[2001]90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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