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3)4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07
施行日期:2003-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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