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推进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3)1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07
施行日期:2003-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领导,推进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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