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不含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4)5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2
施行日期:2004-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分局(不含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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