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交通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国税发(2004)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7
施行日期:2004-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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