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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4)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7

施行日期:2004-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积极探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的新路子,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监控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在省局积极指导下,眉山市国税局研究开发出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并在眉山市国税局进行了试运行。省局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推行这一系统。现将有关推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作安排

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推行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搭建平台。6月底前完成省局数据平台的搭建,并挂在省局行业网上,供各级税务机关登录使用。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省局在6月下旬召开全省推行工作宣传动员及系统培训工作会。各地在7月10日前完成对全体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位税务干部了解推行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的目的和意义,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种类,并能熟练操作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同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使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掌握申报要求及数据填报规定。

第三阶段:清理数据,完善制度。首先,各级国税机关要在7月底以前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征管数据进行一次清理,将辖区内2004年所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全部纳入系统进行管理,对没有申报导致征管系统信息不完整的,要采取实地调查、督促纳税人申报等办法补录信息,确保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其次,各地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税收优惠的申报管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行为,实现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监控,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监控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第三,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其他基础工作,通过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将税收优惠的监控管理工作全部纳入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四阶段:用户设置。各地在8月10日前完成系统用户设置工作,要按照市州局、区县局、税务所(管理分局或管理科)、税务管理人员的层次,设置系统用户和用户的权限和业务传递关系,确保系统运行畅通。

第五阶段:数据录入。各地在8月底以前完成2004年以来税收优惠数据信息的补录工作,9月1日正式运行。录入数据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基础信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过程,税收优惠数据申报信息,以及税收优惠税额的用途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信息。为了确保信息录入的真实准确,各地要明确信息录入责任单位,指定信息录入人员,严格录入制度,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

二、明确工作职责

推行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和技术性要求高的工作,它涉及到税务管理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各级国税机关要统筹安排,明确职责,合理调配。政策法规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全面负责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推行的组织实施,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计财、国际税务管理、进出口税收管理、办公室和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具体工作职责: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的宣传、动员和培训工作;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优惠申报管理和对征管基础数据的清理,确保征管基础数据信息真实准确;流转税管理部门、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税收优惠审批的网上运行,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计财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出口退税业务暂不经该系统运行,但每月5日前必须将上月实际办理的退税额和免抵额分户录入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市州级退税机关负责录入实际办理的分户退税额,县级办理调库的税务机关负责录入实际办理的分户免抵额,包括已办理的预调库免抵额,但不包括免抵不调库的税额);办公室负责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推行的对外宣传;信息中心负责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运行的技术保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推行工作要求

(一)    统一思想认识

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一个平台。该系统通过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或STIMS)和外部信息采集系统所反映的税收优惠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加工和分析,并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将税收优惠数据信息进行分类、组合和传递,实现税收优惠信息共享,满足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信息的查询和监控管理,从而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的信息不灵、情况不清、数据不准、措施不力、管理不善等问题。对此,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把全面推行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工作纳入税收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议程,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二)    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领导,省局决定由张兵副局长和张炜总经济师负责,法规处、征管处、流转税一处、二处、所得税处、计财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公室和信息中心密切配合,确保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落实。各市、州局和省局直属分局也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要利用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的运行,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税收精细化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三)严格目标考核

为了顺利推行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省局决定严格工作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1.为了提高税收优惠的审批效率,确保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有效监督,各地务必从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将2004年全年的税收优惠审批全部纳入系统运行,税收优惠书面报批资料仍按原要求上报。由于该系统不能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接口,优惠审批只能通过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运行,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上报税收优惠审批时,要做好与办公室的衔接工作。

2.新出台或停止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本着谁办文谁负责的原则,由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自转发、印发或停止执行之日起10日内将原文或停止执行的信息录入该系统,对未按时录入的,将按照省局机关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扣减当年目标分。

3.各地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10日内必须将其落实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系统的推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工作滞后或工作不扎实,影响系统正常运行以及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省局将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在运行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过程中,若发现疑难问题,请及时与该系统“在线答疑”进行联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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