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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4)1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7

施行日期:2004-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除总局文件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情形外,我省的小额经营业务 (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代开发票的基本规定

(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填写《湖南省地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3,由各市州局统一印制),除小额经营业务只需提供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合法证件和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外,大额经营业务还需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按有关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完税凭证上也应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对单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三)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地税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已委托的,应立即收回。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三、代开发票的式样、印制、领购和启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票样见附件 2),使用彩纤无碳复写纸,加印超线底纹,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市、州局不得自行印制。每月的20日前各市、州局应向省局领购和上报次月所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数量。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全省统一启用时间为 2005年1月1日,各市、州局库存旧版代开发票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过期不得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代开发票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搞好岗前培训;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制度,设立代开发票登记台帐,对委托代开岗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所有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均应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二)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现无条件的,也可暂手工开具,待条件成 熟时,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内部管理,构造畅通的信息传递和严格的制约机制,确保代开发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3、《湖南省地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 2004年9月2日 国税函〔2004〕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

(一)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申请表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四、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 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建立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五、代开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或地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 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各地现有库存用于代开的空白发票,只要能够满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素,可以继续使用。

(二)《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 2004年10月1日,各地旧版代开发票使用期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为适应经济活动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机打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规责任 ?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见纸质文件)(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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