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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地税发(2004)29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9

施行日期:2004-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征收分局,省局票装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 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发票分类代码为:23500 × ×1065×。

二、发票顺序号码,共8 位。由省局票装分局根据每年印票的先后,在00000001 ?99999999范围内顺序连号编排。

三、我省《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采用压感纸,由省局票装分局统一 印制,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设区市局按规定向省局票装分局领 取。

四、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由联运代理企业(是指无自备运输 车辆的中介代理机构)或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时按规定开具,地税 窗口不能代开。在总局开票软件尚未下发前,各地应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待总 局开票软件下发后正式启用;在此期间,联运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仍使用“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旧版联运发票我省已在2004年9 月1 日起废止)。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 的通知

2 、《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 〕121 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通知》精神,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明显加强,利用运输发票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违法 行为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目前使用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 简称《联运发票》)中的运费和杂费合并填开,难以准确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进项抵扣税额。为此,经商国家发改委,决定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 一发票》(票样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联运发票》的启用时间。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可启用新版《联 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新版《联运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 ×177mm.第一联 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综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红色 ;第四联转帐核销联,印色为兰色;第五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联运发票》 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 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采用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三、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 具。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免费提供各地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 设备的要求比照货运发票的要求执行。?

四、《联运发票》开具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 号)中第四条(一)、(二)、 (三)款的规定执行。当收货人和发货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时,不加“+ ”号标 记(无法提供的可不填写),不属于纳税人范围的,填写“0 ”标记。在尚未使 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暂不填写税控码。?

五、要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在填开《联运发票》时,必须将运输费 用和垫付费用、其他费用分别填开。运输费用项目内容包括:自备运输工具运费 和代付运费,其中,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包括公路运费和水路运费,代付运费包括 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及航空运费。垫付费用项目内容包括:保险费和 邮寄费。其他费用内容包括: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业务费及票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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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机关应加强《联运发票》的管理,严格控制领购数量,严格实行验 旧售新制度,核定的领购数量要与验旧时采集的实际使用量、同期纳税申报状况 挂钩适时调整。《联运发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

附件:《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略)

二○○四年九月六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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