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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甬国税发[2004]2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2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收执法检查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

二、各地组织的税收执法检查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并要注意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检查工作底稿和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按规定要求如实及时上报执法检查情况(包括检查内容、问题纠正、责任追究)。各地应于11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税收执法检查总体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资料书面报市局(法规处)。市局每年将根据各地上报税收执法检查报告、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从其全面、准确、齐全、及时、完成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予以通报。

三、各单位应加强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工作重点突出抓好经常性税收执法的监督制约,对日常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也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市局将根据总局和外部监督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面、专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四、市局对已建立的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应根据执法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人员应分别从税政、征管、稽查、计会、法律、计算机等方面有不同专长的人员中择优选取,同时,向上级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储备和选送人才。

五、各单位组织开展的税收执法检查结果要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目标管理考核,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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