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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国税发[2004]4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2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国车辆购置税培训会议精神及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国税局必须高度重视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管理规定,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衔接。

二、国税发〔2004〕160号文第二条第二点第一款免(减)税政策中应增加一条:农用三轮车,免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1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国税发〔2004〕160号文第八条关于免(减)税依据及免(减)税审核批准程序中第三点第一款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其中生产企业应去掉。

四、国税发〔2004〕160号文第十三条关于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能第二点代征期间车购办使用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软件继续使用。其中代征改为过渡。

五、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要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如纳税人购车发票也一并退还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红字发票方可办理退税。

六、2005年1月1日前未缴纳车辆购置税(费)的车辆办理过户时,应补交车辆购置税后才能办理过户。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七、各市县国税局接收当地车购办移交《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要办理交接手续,记录交接情况。并切实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册登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进行管理。

八、各市县国税局应在办税大厅设置车辆购置税纳税流程及纳税须知,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

九、《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报表由省局税政处负责管理,请各市县国税局于12月30、31日派员到税政处领取。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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