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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进[2004]6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2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各分局要高度重视2004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总局和本通知要求加以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为配套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规范管理,2004年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规定,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与往年清算相比,有关业务口径也有所相应调整。各分局应认真学习研究、领会总局及本市有关规定精神,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辅导,确保本次清算顺利进行。

二、对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应在年度清算前完成以下申报、审核工作:

1、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按有关“免抵退”税规定完成2004年12月份的退(免)税申报,将2004年12月31日前出口、尚未办理免抵退税且未超过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无论单证是否齐全,一并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退(免)税申报。对单证尚未齐全的出口货物申报,作为清算备案申报。

2、对生产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单证不齐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本期申报中采用冲减办法进行调整处理,并应视同内销申报纳税。

对其他按规定需进行调整的明细数据,生产企业应全部在本期申报中调整处理完毕。

三、对外贸企业,仍应按规定对尚未申报退税且未超过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继续办理退税申报、审核。

四、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退(免)税申报和审核审批均使用总局版出口退(免)税管理软件进行办理。总局近期将根据本年度清算管理要求制发新版退(免)税管理软件,目前各单位仍沿用现行软件办理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待总局下发新版软件后,市局将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另行专题布置。各单位要随时关注退(免)税管理软件的升级动态,及时对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五、各分局应按市局《关于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上报工作的通知》(沪国税进[2004]64号)要求,在2005年1月15日前完成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快报表及相关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六、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具体实施办法、清算工作时间安排及清算报表、报告的上报要求,市局将另行布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清算工作。?

二、出口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申报期限,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退税部门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已办理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及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受理出口企业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对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齐全、信息核对无误的,退税部门应在2005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于个别信息核对不上的,退税部门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询,需要总局核查的必须及时按程序上报总局。?

四、2004年度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的清算办法?

(一)2005年1月15日以前,生产企业应当将收齐了单证、不超过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二)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单证不齐但未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件 8),由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三)对于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将收齐单证的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退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为区分2004年与2005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具体可参照以下方法办理:?

1.先将计算的2004年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总额,与生产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比较计算、确定2004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及免抵调库税额。?

2.其次将生产企业申报的2005年出口货物应“免、抵、退”税总额与上述计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2005年出口货物的退税额和免抵调库税额。?

(四)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1. 超过了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规定申报时限的。按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退税部门批准延期申报的除外。?

2. 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时限,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

五、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重点

(一)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40号)有关规定,将依据海关出口报关单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全部核销的地区,务必要在清算期结束以前全部核销。?

(二)2004年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清算中,各地退税部门应当对出口企业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进行重点核查。

(三)对出口不予退税货物应严格按照《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征税。?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4年度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9)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10),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退税部门。各级退税部门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路径:总局进出口税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栏 /2004年度清算快报)?

(二)各省级退税部门应于2005年4月20前,将2004年度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附件1至附件7)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三)附件8至附件12所列各表供各地退税部门参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对内容进行增改。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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