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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国税际函(200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01

施行日期:200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2004年度申报表由区局印制。2004年使用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软盘今年仍可继续使用(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区局不再组织进行软件及汇算清缴方面的培训。要求各地于3月组织企业进行税收政策及申报软件的宣传培训,保证涉外企业年度申报的顺利进行。

二、今年总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进行了修改,税务机关使用的汇算清缴软件也作了修改,要求一律使用新的软件。新的汇算清缴软件请各地从网上下载。网址为:http://www.taxcn.net或ftp://130.9.1.1/local/国际司或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页71.16.16.1/税务软件。为了及时了解该软件的变化,各地要经常浏览其中的网页,便于对软件进行补丁。

三、严格审核企业申报数据,杜绝发生在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今年的汇算户数一定要按照新《规程》的规定进行汇算。除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申报外,对于非正常企业,如停歇业、筹建和分支机构等企业要由税务机关对其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并与各地上报区局涉外税收税务登记情况统计表的数据相一致。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分析和应用。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进行审核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审核评税力度,把审核评税的内容贯穿其中。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写好汇算清缴的总结报告,特别是加大对亏损企业分析的力度。对汇算清缴率低于100%、预交率低于70%、税收负担率低于5%、减免税率高于70%的地区要单独说明原因。另外,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继续进行台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区局将于5月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7月初组织各盟市局人员进行集中汇审。

五、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总数据,务于2005年6月30日前报送区局。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一)需报送的书面资料有:以文件形式上报的本地区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B类、AB汇总表,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综合数据表》,《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情况分析图表》和《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年度比较表》等。

(二)需报送的汇算清缴数据资料统一采用网上报送。上报的数据资料包括:企业汇算清缴基础表数据和按经济类型、行业划分的各种汇总表数据。上报数据文件名统一为“本地区代码。 扩展名”,如呼市上报的数据文件名为:“150100.扩展名”。汇算清缴汇总数据的输出应按照“汇算清缴”软件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操作,即在“汇算清缴”中“系统”下“输出汇总数据”菜单命令下输出的数据才是正式上报的数据。

六、2005年区局将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核办法》(内国税外处函[2003]10号)对各地汇算清缴工作进行考核。

二○○五年二月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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