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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5]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7

施行日期:2005-04-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求对使用门票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清理,对以电子和IC卡等非纸质性形式的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畴的,一律纳入发票管理。

二、对电子和IC卡门票的制作管理,视同电脑发票管理。

三、各市应加强非纸质性收付款凭证的研究和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把握第一手材料,为下一步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打基础。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四、请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使用非纸质性收付款凭证的纳税人的名称、户数及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征收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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