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 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对现存未使用的《证明单》要做好登记、就地剪角作废,连同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相关资料,一并由税政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石国税函(2005)9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7
施行日期:2005-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 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对现存未使用的《证明单》要做好登记、就地剪角作废,连同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相关资料,一并由税政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