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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05)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8

施行日期:200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提高认识,充分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好《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解决“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减轻纳税人负担,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应按照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列》(国务院令第287号)和财政局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期限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因税收管理特殊需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各地要积极提倡以网络方式或电子介质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逐步实现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要充分利用财务会计报表信息资源,加强税源的掌握和监控。

《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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