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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0

施行日期:2005-10-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州、市商务局:

商务部颁发的《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云南省商务厅对全省拍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动态管理”的原则,并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和拍卖业的实际,制定全省拍卖业的发展规划。对拍卖业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实施动态管理。

二、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企业设立、撤销、年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管。各州、市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提出本州、市拍卖企业总量发展和分步实施规划,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设立拍卖企业,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云南省拍卖业发展规划。

四、设立拍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材料:

(?)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人所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并符合当地拍卖企业发展规划;

(二)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拍卖企业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申请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拍卖公司章程;

(五)拍卖公司业务规则;

(六)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员工管理等制度);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股东注册资金银行进帐单;

(八)拟定法定代表人简历、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效证明文件;

(九)拟聘用专职拍卖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经省拍卖协会签章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复印件、拟聘用专职拍卖师合同、拍卖师与原拍卖公司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原件);

(十)从业人员自然简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其中从业人员至少有两名以上具有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需核对原件),公司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十一)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房屋租用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三)股东会决议(通过制定的文件、人事安排、出资协议等事项);

(十四)其他材料。如申请成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有壹仟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注册资金,并提供五名以上文物专业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等;

(十五)《云南省拍卖公司法人代表简历表》(领表填写);

(十六)外省公司或外商的申请除以上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等。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报省商务厅。

五、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材料:

(一)符合所在地拍卖业发展规划,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设立分公司的初审意见;

(二)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三)年检合格,《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验资证明);

(五)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六)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复印件 (需核对原件),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并有经省拍卖协会签章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以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八)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九)分公司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六、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分公司冠名必须是“母公司+分公司所地区名+分公司”。

拍卖企业擅自设立的分公司一律废止;设立的各类办事处、联络处、征集处等没有法人资格,不得参与各类拍卖竞标和发布拍卖公告及主持拍卖活动。

七、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商务厅核准并颁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需先经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再报省商务厅核准。申请人持核准文件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拍卖活动。

八、拍卖企业变更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需报省商务厅核准,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营业执照。

拍卖企业可直接向省商务厅申请办理变更,同时抄报所在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拍卖企业变更提供如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

(二)股东会决议(通过变更的内容);

(三)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九、国家注册拍卖师除遵守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拍卖师经所在拍卖企业协议同意,可接受其它拍卖企业及联合拍卖会的专场邀请,并报省商务厅和省拍卖行业协会备案;

(二)拍卖师可以在全省及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执业注册单位手续。拍卖分公司的拍卖师,必须是在分公司专职执业,不得由公司总部的拍卖师兼职。为防止拍卖师售证获取私利的行为发生,拍卖师在一个注册年度内只允许变更注册单位一次。申办设立公司或分公司时,如果执业的拍卖师一个注册年度内变更注册执业单位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核准机关不予受理。禁止拍卖师游拍等其他违规行为;

(三)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须经省拍卖行业协会签章同意,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拍卖师没有按规定参加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年检的,应停止主持拍卖活动。

十、拍卖企业持商务部统一印制的并经省商务厅签章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具有行政许可效力,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拍卖活动。省内拍卖企业异地从事拍卖活动的,应当事先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后,方能从事拍卖活动。省外拍卖企业到我省从事拍卖活动,须报省商务厅及拍卖活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从事拍卖活动。

十一、拍卖企业举办拍卖会现场,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必须证照和资料齐全,拍卖师亮证;监拍人到位(根据情况,可邀请委托方、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参加监拍);

(二)主持人宣读拍卖规则和拍卖须知;

(三)介绍标的情况(有条件的放标的物录相或幻灯片),解答有关提问;

(四)拍卖师敲槌前应保持适当节奏(可采用两种报价方式:“ⅩⅩ价第一次、ⅩⅩ价第二次、ⅩⅩ价第三次”或“ⅩⅩ价最后一次”),不得与竞买人恶意串通;

(五)记录清楚(有条件的进行现场录相),标的拍卖成功后应立即签订《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当场交给买受人一份;

(六)维护现场秩序;解决好一个号牌多起竞买工作;礼貌待人,做好服务工作;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

(七)散会后,按规定时限内及时退还未竞得标的物竞买人的保证金。

十二、拍卖企业一经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不允许其它拍卖企业再行串标。严禁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三、拍卖企业接受标的过程时,对权属不清或处分权不清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标的应拒绝接受委托。

十四、拍卖标的涉及减免税标的的应由委托人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拍卖企业应向当地税务部门通报拍卖所得价款数,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收取委托人和买受人的有关税款。

十五、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与内资拍卖企业联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拍卖会的,其拍卖标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六、省商务厅对其批准成立的拍卖企业实行年度监督核查制度;拍卖企业应按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年检手续。对年检不合格的拍卖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撤销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的许可决定,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公告。

(一)拍卖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未能提供确实可信原因的;

(二)拍卖企业一年中无任何纳税证明及未开展拍卖活动的;

(三)拍卖企业擅自转让给股东以外自然人股权一次达51%以上的或出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及拍卖经营权的;

(四)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没有达到《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及设立条件的;

(五)拍卖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法人代表在拍卖活动中构成犯罪的。

十八、云南省拍卖行业协会在省商务厅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九、对拍卖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需要批准的事项,省商务厅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未经省商务厅审核许可和工商登记注册,擅自开展 拍卖活动的和违反国家工商局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条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拍卖企业违反《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受到处罚,若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云南省经贸委印发的《云南省拍卖业管理暂行办法》(云经贸贸易[2002]425号)不再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云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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