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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沂通新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5)1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8

施行日期:200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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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等两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徐国税发[2004]248号)收悉,总局以国税函[2005]369号批复如下:

新沂通新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苏新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热力,从事环保热电项目的工程建设等,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新沂通新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电、供热等能源建设、开发、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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