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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5)1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7

施行日期:2005-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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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申请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27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 国税函[2005]442 号批复如下:

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吴江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至2003年,该公司注册资本64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经营范围为生产液晶显示屏及其模组,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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