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5]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4月25日 辽财预[2005]192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