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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地税函[2005]1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5]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4月25日 辽财预[2005]192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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