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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IC卡灌装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公告[2005]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30

施行日期:2005-05-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要求,为确保税控收款机项目的顺利推行,国家税务总局现就税控IC卡的灌装事宜,公告如下:

一、灌装机构和受理时间

已委托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IC卡工程部负责税控卡、用户卡和税务管理卡的所有灌装工作。

灌装机构从质检总局颁发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开始受理税控机具(包括: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生产企业的灌装申请。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一。

二、灌装流程

灌装流程包括符合性验证、算法及密钥灌装和税控IC卡初始化三个环节。其中符合性验证为免费服务项目。

(一)符合性验证

为了保证税控机具和税控IC卡能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有效衔接,灌装机构将对税控机具生产企业报送的每一型号的税控机具样机和将要配套使用的每一型号税控卡、用户卡进行符合性验证。

税控机具生产企业需提交下列基本资料: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质检总局颁发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每一型号税控机具样机两台;与税控机具配套使用的每一品牌(至少两个品牌)税控卡和用户卡各两套。在实际推广应用中,若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采用其它品牌的税控IC卡,则须在灌装之前对新使用的卡重新进行符合性验证。

税控机具生产企业需向灌装机构提出符合性验证预约申请,灌装机构在受理预约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实际验证时间,每款税控机具实际验证时间大约需要两个工作日。《税控机具符合性验证预约表》(样表)见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将向灌装机构提供一定数量的税务管理卡,并委托灌装机构对税务管理卡和税控机具生产企业送验的每一型号税控机具进行符合性验证。

灌装机构可以对通过符合性验证的企业给予小批量卡片的灌装。

(二)算法及密钥灌装

灌装机构仅对通过符合性验证并入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所使用的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算法及密钥的灌装,并按照税控机具机器编号统一进行管理。一个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只能灌装一张税控卡。灌装完毕的税控卡和用户卡返还税控机具生产企业。只有经过算法和密钥灌装的税控卡和用户卡才可销售给纳税人。

税控机具生产企业需提交下列基本资料: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序列号段证明材料复印件、税控机具中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在新的地区中标后,须将中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在申请灌装时提供)、一定数量配套空白税控卡和空白用户卡。《税控卡用户卡灌装登记表》(样表)见附件三。

(三)税控IC卡初始化

纳税人从税控机具生产企业购买税控机具、税控卡和用户卡后,需持税控卡、用户卡和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初始化卡片。纳税人应使用初始化后的税控卡和用户卡自行或在生产企业的指导下对指定机器编号的税控机具进行初始化,之后税控机具方可投入使用。一个税控机具机器编号只能对应一张税控卡。

关于税控IC卡发生故障或损坏如何补发,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灌装机构联系方式

灌装机构名称:江南计算技术研究所IC卡工程部

灌装机构地址:北京市5102信箱06号 (邮编:100094)

联系人:穆云岭、罗文锋

电话:010-66328514 传真:010-62409373

E-mail:iccardcente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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