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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乐地税政[2005]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3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5000元,以降低第三产业纳税人的税负,各单位要作好政策的宣传和相关的营业税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第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对税收抵免和需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的减免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认真组织学习,将省局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个干部职工。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省局提出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要求的战略意义,统一思想,将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优化收入结构作为今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点,扎实落实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努力从地税工作上引导、促进我市第三产业发展。

浙江省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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