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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2005)2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31

施行日期:2005-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我省若有车购税纳税人完税证明遗失的,须在《中国税务报》或省级党报或各市级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办完税证明。车购税征收机关据此办理补办事宜,并将遗失声明一并存档。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遗失后,如何刊登遗失声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文件已作了规定,现根据各单位所反映的情况和要求,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二、遗失声明的登报挂失手续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代为办理。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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