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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石国税发[2005]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文中所指农业生产者个人仅指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与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经营者收购农业产品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二、与出售人发生收购业务金额一次超过1万元或年累计超过10万元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其收购产品的自产证明情况或由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自产证明;如出售人为农业生产者个人的,由当地村委会出具自产证明,内容包括出售人种养植面积、产品品种、数量、年生产能力等。

三、使用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收购发票登记制度,每笔收购业务都要登记到收购发票登记簿,收购发票登记薄格式附后。

四、市局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等情况列入年终主要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市局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各单位收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调整,重新核定。并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严禁跨县、市使用收购发票,并使纳税人熟悉异地领购发票的流程。

五、各单位在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和文件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

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初次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工作流程

类别:非。即办事项

受理窗口:发票管理窗口或综合服务窗口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营业执照

3、发票领购簿

4、《带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领购使用资格申请表》

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办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01号)

承办环节及工作标准:

发票管理窗口或综合服务窗口

1、审查提供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2、对于以前月份未申报行为ctais系统提供了监控功能,如存在不受理,待提示消失后方可受理;

本环节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税源管理部门

由税务管理人员按省局《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内容对纳税户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初次使用收购发票实地调查情况表》后,交税源管理科长,税源科长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在《带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领购使用资格申请表》“税源管理科长签字”一栏中签署意见,如实地考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返回发票管理窗口或综合服务窗口。

本环节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征管科

在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根据月供票量的不同,在《带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领购使用资格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分别传递。月供收购发票≥5本,签署意见后直接返回发票管理窗口或综合服务窗口;月供收购发票≥50本,签署意见后传递给主管局长;月供收购发票≥100本签署意见后传递给局长。

本环节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局长

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带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领购使用资格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返回征管科。

本环节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日常领购此种发票为即办事项,由发票发售窗口当场办结。

附:纳税人到外地收购农业产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作流程

类别:即办事项

受理窗口:综合管理窗口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承办环节及工作标准:

1、审核《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性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是否齐全完整,填写内容准确,手续齐全,当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区、市),有效期一般为30日。

2、符合上述条件的即时办理,录入ctais系统。

附:外埠经营活动发票领购程序

外埠经营活动领购发票,需提供发票担保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销发票。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如果纳税人能按期缴销发票,税务机关将及时解除保证人担保义务或者退还纳税人的保证金。

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单独开户,并开具财政局统一收据,纳税人退还保证金时收回收据。

并录入ctais系统:发票管理______发票担保管理。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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