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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通告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深国税告(2005)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09

施行日期:2005-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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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于近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以下简称"清无")专项行动,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清无"期间按规定疏导规范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凡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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