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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国税际[2005]2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1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3号)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5838”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5838”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实际捐款额9%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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